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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责任专题1973年10月2日订立海牙的《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规定,所谓“产品”,应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而不论是未加工还是加工过的,是不动产还是动产。 世界各国对产品的定义及其范围的限定不尽相同,但是各国关于产品的规定存在共同点:1、产品一般指动产;2、多数国家立法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品责任法范围,原因在于农产品易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其产生的潜在缺陷难以确定缺陷来源,而且农产品没有明确的质量标准;三是产品一般指有形物品。因此,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 特别说明:根据《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比如说,我国大量出口冷冻蔬菜、脱水蔬菜和水果等,也经常遇到国际知名采购商要求购买出口产品责任险,这类产品和一般产品的保费也差不多。 什么是产品责任? 《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规定,产品责任人包括成品或零配件的制造商、天然产品的生产者、产品的供应者、在产品准备或销售商业环节中的其他人,包括仓库修理人和仓库管理人,以及上述规定的人的代理人或雇员。 产品制造者包括产品生产者、加工者、装配者。 产品修配者指被损坏产品或陈旧产品或有缺陷产品的修理者,如汽车修理厂。 产品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出口商、进口商等各种商业机构。 承运者是指承运各种产品的运输部门或个人。
产品缺陷有两个特征:一是产品存在危及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的危险;二是这种危险属于不合理的危险。所谓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的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认为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某些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险性,但因设计生产上的原因,导致存在一定的危险。某些产品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险。如果说罪犯把菜刀作为凶器杀人,而菜刀本身并没有缺陷。 产品缺陷一般可分为三类:1、设计上的缺陷。比如结构设置不合理,设计选用的材料不适当,没有设计附加应有的安全装置;2、制造上的缺陷。比如不符合设计规范,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控制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3、警示上的缺陷。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或者是产品使用了不真实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说明,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 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可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安全、卫生指标来判断。没有这些标准的,可以用被广大公众所普遍认为合理的标准作为判定的依据。 简述美国严格责任原则 综合各国法律规定,产品责任的赔偿项目包括以下三项: 人身伤害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资料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财产损害赔偿。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这里的其他重大损失即为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生产者、经营者的缺陷产品,导致人身伤亡,带给受害者或其近亲属的心理上和感情上的创伤与痛苦。 惩罚性赔偿。这是指作为一种惩罚方式而由加害人给与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金额。这已经成为英美国家作为产品责任赔偿的一项主要内容,尤其是在美国,惩罚性赔偿额度远远超过前面三项赔偿。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使生产者无法从恶意生产行为中获取利益,加大违法者的生产经营成本,是很有必要的。各家外资保险公司都把惩罚性赔偿除外了。毕竟保险也不是万能,还是需要出口企业自己把关,生产更符合国际标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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